隨著數字貨幣的迅猛發展,比特幣作為最具代表性的加密貨幣之一,逐漸進入了公眾的視野。許多人開始關注比特幣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在不同國家的市場表現。特別是在中國,關于個人持有比特幣的法律保護與市場交易平臺的禁令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一現象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涉及法律、經濟、技術等多個領域。
首先,了解比特幣的法律保護至關重要。在全球范圍內,比特幣的法律地位各國存在差異。以美國為例,比特幣被視為一種商品,受到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管,個人持有比特幣的權利得到了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歐洲一些國家,如德國和瑞士,也將比特幣視為合法資產,允許個人自由持有和交易。然而,在中國,盡管個人可以持有比特幣,但市場交易平臺卻遭到嚴厲打擊。這種情況下,許多人對比特幣的未來感到困惑。
在這方面,中國的政策形成了獨特的法律環境。根據中國政府的規定,個人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幣,但禁止通過市場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這一政策的出臺,主要是出于對金融風險的防范以及對虛擬貨幣市場的監管。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一項通知,要求關閉所有比特幣交易平臺,禁止ICO(首次代幣發行),這一舉措震驚了整個加密貨幣市場。盡管如此,個人在法律上仍然被允許持有比特幣,這意味著在法律框架內,個人擁有比特幣的權利并未受到直接影響。
然而,持有比特幣的法律保護并不意味著個人可以隨意交易。實際上,由于市場交易平臺的缺乏,很多持有者只能通過非正規渠道進行交易。這種情況不僅增加了交易的風險,也使得持有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例如,個人在進行比特幣交易時,往往需要依賴于社交媒體或者線下交易,這種方式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容易引發詐騙等違法行為。
在法律保護的背景下,個人持有比特幣的動機也值得深入探討。許多人選擇投資比特幣,主要是因為其潛在的高回報率。比特幣自誕生以來,價格經歷了多次劇烈波動,從最初的幾美元上漲至幾萬美元,吸引了無數投資者的目光。與此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資產,其背后的區塊鏈技術也被視為未來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很多人認為持有比特幣是一種前瞻性的投資選擇。
然而,持有比特幣的風險同樣不可忽視。許多投資者在追逐比特幣的過程中,往往忽略了市場的波動性和政策的不確定性。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數字貨幣市場極為不穩定,投資者應當謹慎對待。在中國,政策的變化可能隨時影響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因此,投資者在決策時,必須充分考慮法律風險和市場風險。
從技術層面來看,比特幣的安全性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比特幣基于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匿名性等特點,這些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持有者的資產安全。然而,隨著黑客攻擊事件的頻繁發生,許多比特幣持有者的資產也面臨著被盜的風險。2018年,日本交易所Coincheck遭遇黑客攻擊,導致價值約5.3億美元的比特幣被盜,這一事件引發了全球范圍內對數字資產安全的關注。
在中國,盡管個人持有比特幣受到法律保護,但缺乏市場交易平臺使得許多投資者面臨困境。為了克服這一問題,許多持有者開始探尋海外交易平臺,以實現比特幣的交易。然而,這種做法同樣存在風險,尤其是在法律監管不明確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面臨被封號、資金被凍結等問題。因此,在缺乏法律保障的環境下,個人持有比特幣的行為充滿了不確定性。
盡管如此,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比特幣及其背后的區塊鏈技術,認為其具有顛覆傳統金融體系的潛力。在全球范圍內,許多國家和地區正在積極探索數字貨幣的應用場景,推動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例如,瑞士、愛沙尼亞等國已經在政府服務、數字身份等領域實現了區塊鏈技術的應用。這些國家的經驗為中國的數字貨幣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在這一背景下,個人持有比特幣的法律保護與市場交易平臺的不承認之間的矛盾,實際上反映了中國在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復雜性。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政府或許會在未來逐步調整相關政策,以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對此,許多比特幣持有者期待著政策的轉變,希望能夠在合法的框架內實現比特幣的交易與增值。
同時,個人在持有比特幣時,也需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和技能,以應對市場的變化。了解數字貨幣的基本知識、掌握交易技巧,以及關注政策動態,都是投資者在參與比特幣市場時應具備的素養。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政策環境復雜的市場,投資者更應保持警惕,切勿盲目跟風。
最后,隨著全球數字貨幣市場的不斷發展,比特幣的法律保護與市場交易平臺的矛盾將持續引發關注。這一現象不僅關乎個人投資者的利益,也涉及國家金融安全、經濟發展等多個層面。未來,如何在保障個人持有權利的同時,建立健全的市場交易機制,將是中國政府面臨的重要課題。
比特幣作為一種新興資產,其法律地位和市場表現仍在不斷演變。個人持有比特幣的法律保護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但市場交易平臺的缺失卻讓投資者面臨諸多挑戰。在這樣的環境中,投資者需要保持理性,深入了解市場動態,才能更好地把握比特幣帶來的機遇與挑戰。隨著時間的推移,或許會有更多的政策出臺,以促進數字貨幣市場的健康發展,這不僅是對投資者的保護,也是對整個金融生態的完善。
無論如何,比特幣作為一種新興的數字資產,已經深刻影響了我們的金融生活。未來如何發展,值得我們共同關注與思考。
此次上海法院判決,經過二審,內容非常豐富,是對加密貨幣法律/政策意義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幾點啟示,1:個人持有比特幣合法合規,并且其商品屬性受到法律保護。2:CMC行情平臺以及其他交易平臺不受到我國法律認可。3:更進一步,加密貨幣如果作為貨幣去進行購買、與法幣兌換,也可能無法受到法律認可。
(作者為原上海檢察院人士、專業律師火伊婕)
昨日,幣圈又熱鬧了,“比特幣被我國法律認可”的言論一度刷屏,不禁想起,去年10月國家鼓勵發展區塊鏈技術。那一天的幣圈,人心振奮吶。一切的YY
,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關于比特幣的財產損害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時30分許,嚴冬、呂芳、張飛、傅云(馬來西亞國籍)至皮特(美國籍)和妻子王曉麗的住處,毆打和威脅皮特、王曉麗,迫使二人將持有的18.88個比特幣、6.466個天空幣轉入嚴冬等人指定的賬戶內。
嚴冬等四人被刑事處罰,并承諾自愿返還從皮特、王曉麗處獲取的比特幣及天空幣。然而,只是一張空頭支票。皮特、王曉麗將嚴冬等人告上法庭,請求返還比特幣及天空幣。
一審法院判決嚴冬等四人共同返還皮特、王曉麗比特幣18.88個、天空幣6.466個,若不能返還,則根據加密貨幣行情網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幣、天空幣交易收盤價及當日美元牌價,比特幣按每個42.206.75元、天空幣按每個80.34元賠償。
嚴冬等四人不服上訴。二審中,皮特、王曉麗自愿放棄追索天空幣,但堅持追索比特幣。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中天空幣的相關內容予以相應變更,其他判決內容予以維持。
——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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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判決,先劃重點。1、認可了比特幣的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獲取比特幣的,應依法返還或者折價賠償。
其實,這并不是一份新鮮的判決。早在2018年(注意,已經是94之后了),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可以作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貨幣購買。2019年,該法院又進一步,認為比特幣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19年的判決,其實和本案原理類似。當時有媒體宣傳報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原告敗訴了。而敗訴的根本原因是證據問題——原告舉證不利,并不是法律問題。正所謂“一白遮百丑一黑毀所有”,法院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生生的被敗訴的結果遮蓋了。
如何理解所謂的“財產屬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這一點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領域作出區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釋起來略微復雜。對于普通公眾,為了方便理解,可以類比早年的Q幣、以及網絡游戲裝備等。3、基于這一財產屬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嚴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權利。
總而言之,無論94前,亦或94后,我國法律法規從未禁止比特幣的合法持有,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觀點?凡事都有兩面性,怕公眾偏聽偏信,盲目入市忽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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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之后,監管風向從未變過。每次幣圈輿論風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說明一個問題——公眾對“比特幣”的認知不全面不透徹。
準確的說,涉及3大誤區——1、談到發展區塊鏈,就是支持比特幣;2、談到虛擬貨幣風險,就是完全不認可比特幣;3、談到發展數字貨幣,就是比特幣有前景。顯然,這3個觀點都是錯誤的。
幣圈普通公眾,最核心的誤區,還是第2點,即認為比特幣是完全非法的存在。這個觀念,真是深入人心。舉個例子,平日會和一些資深法律同行交流,他們不了解幣圈,幾乎都是“談比特幣色變”,直呼非法。試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為一名司法機關離職人員,豈不是莫名給自己挖坑呢?!
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誤解?主要原因,還在于國家屢屢發文,謹防比特幣各類風險,又嚴禁金融機構等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幣圈割韭菜慘案不斷爆出,平臺方獲刑,導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認為一切和比特幣沾邊的就是非法的。
作為幣圈韭菜,必須看清國家打擊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義是什么?我國嚴禁ICO及類ICO集資行為,其背后核心意義在于——我國始終否認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什么意思?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不能作為貨幣消費購買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幣依法兌換等。法定的數字貨幣只能是央行將來發行的DC/EP,任何威脅到人民幣主權貨幣地位的,都是不被認可的。
總結而言,在金融領域,比特幣的政策風險、法律風險還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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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得先從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內容說起,二審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話,被特別標黑加粗了。為什么?
(注:圖片來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號)
法院在重申國家政策,一個一直沒有變過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國嚴禁任何平臺及機構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或者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或者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也就是說,原則上不支持比特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價值轉換。既如此,為什么又判決相應的折價賠償金?舉個例子,A問B借一艘船出海,結果船沉了,沒法還,只能換其他等價物品代償。但怎么確定價格?畢竟船沉了,沒法官方估價,只能靠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了。此處的折價賠償,可以理解為一份新的協議,只有在無法原物歸還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從法律上論,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新的變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條件,不一一說了。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思考。為什么一審判決支持的情況下,皮特會在二審中放棄天空幣的索償呢?涉案天空幣約50余萬元,金額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說了,留給喜歡動腦的朋友想想。
回到最初的問題,幣幣交易合法么,很難一概而論。涉及法幣一定不行么,可能有變通方法。這一觀點,我在其他文章中提過,有興趣可以看看《火律專欄:幣圈委托投資
如何避免血本無歸?》
最后,還是那句,幣圈的法律仍屬于半朦朧狀態,很多問題牽扯甚廣,也取決于不同地區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知程度。“牽一發動全身”,看似類似的案件,即使抄作業,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議有問題,先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再行動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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