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應對點對點交易采取不干涉態度
想象一下:我遞給你一張紙質股票憑證,你遞給我一疊現金。沒有經紀人,沒有交易所——只有兩個人,面對面,一筆證券,一次交易。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這種點對點(P2P)交易是完全合法的。它不需要通過中介進行,無需在SEC注冊,也無需報告或受到監控。
現在想象同樣的交易,但以數字方式進行。我不再使用紙質憑證,而是通過去中心化區塊鏈網絡上的智能合約,向你發送該股票的代幣化版本。沒有第三方,沒有清算所,只有軟件促成交易。從功能上看,沒有任何變化——交易仍然是點對點的。理論上,這意味著它應該受到監管機構的同等寬松對待。但現實中是否如此?
這個問題的答案影響深遠,不僅關乎加密貨幣。P2P數字交易的法律地位還涉及隱私、個人自主權、技術創新,以及數字世界中政府監管的邊界。
SEC的監管擴張
聯邦證券法主要關心中介機構、公開發行和欺詐行為。SEC的管轄權不僅取決于交易內容,還取決于交易方式和參與者。最值得注意的是,任何處理證券交易的人都可能被指定為交易所或經紀人,而向公眾提供證券可能需要在SEC注冊這些資產。
歷史上,這意味著純粹的個人間雙邊交易——尤其是那些發生在公開市場之外的交易——通常不在SEC的管轄范圍內。
去中心化金融技術(DeFi)挑戰了這一模式,它使得P2P證券交易能夠大規模進行,并以前所未有的自動化程度實現。用戶現在可以通過智能合約直接相互轉移加密資產,甚至可能是代幣化股票,有時只需點擊一下按鈕。這種交易可以表現為:
- 自動化做市商(AMM):用戶通過與由定價算法控制的流動性池進行交易;
- 點對點撮合協議:允許用戶在場外創建和完成簽名訂單,并在鏈上結算;
- 基于智能合約的托管和原子交換:通過條件執行智能合約實現交易。
這些DeFi工具承諾帶來驚人的交易效率,同時具備前所未有的透明度和記錄保存能力。但從本質上講,使用這些工具的交易,只是我遞給你一張股票憑證換取現金的高科技版本。
盡管如此,SEC仍試圖將DeFi交易視為屬于交易所和經紀人的法律范疇。這是一個錯誤。
在制定這些平臺的規則時,指導原則應是技術中立性。監管應關注功能,而非形式。如果同樣的經濟活動在現實世界中被允許,那么使用新工具促進該活動本身不應觸發額外的監管負擔。
這并不是說所有DeFi活動都超出證券法的范圍。如果一個平臺充當中介、匯集流動性、對資產擁有控制權或自由裁量權,或扮演類似傳統金融機構的角色,那么很可能存在監管的法律依據。但當兩個個人以直接、自動化和非托管的方式使用軟件交換證券的數字表示時,SEC的法律依據就變得薄弱得多。
政府權力的更廣泛問題
這不僅關乎證券法。隨著技術使個人能夠以日益去中心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和溝通,這些新工具引發了熟悉的法律問題:如何在政府權力和個人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以隱私法中的“第三方原則”為例,該原則認為,當個人自愿將信息共享給第三方(如銀行或電信提供商)時,他們就失去了對隱私的合理期望。這一原本狹窄的例外在數字時代急劇擴大,因為人們的生活日益線上化,而幾乎所有在線活動都涉及中介。因此,法院一直在努力協調這一原則與現代隱私期望及《第四修正案》的憲法保護。
類似的張力也出現在金融監管中。DeFi挑戰了“金融活動必須通過守門人進行”的假設。如果技術現在使各方能夠在沒有中介的情況下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政府是否還能以同樣的理由和權力來監管這些活動,仿佛這些機構仍然參與其中?
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有原則的框架——尊重個人自主權,維護市場誠信,并明確界定政府權力的邊界。我們必須認識到,盡管新技術使監管私人活動成為可能,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管是適當的。一個有原則的框架也不應偏袒某一方——如果DeFi可能代表一種更優的模型,能夠替代或補充現有金融體系的關鍵部分,這不應成為出于恐懼而監管它的理由。
加密貨幣并未發明點對點金融,它只是消除了摩擦。監管不應自動試圖將創新技術塞入舊有框架,而應適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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