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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職業病防治法》是什么時候出臺的?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其第二十四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該法自2002年5月1日開始實施。隨后,為了進一步優化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加重企業對職業病預防的責任,并完善診斷與鑒定流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1年12月31日的第二十四次會議中審議并通過了對該法律的修訂。此次修訂加強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責任的規定,并且修訂版一經公布即生效。這些變動旨在確保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得到更有效保障,同時促使企業更加重視并履行其在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職責。
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法律?
【法發〔2021〕27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調整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
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級法院:
鑒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新趨勢和民事訴訟的新需求,為精確實施民事訴訟法中關于中級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規定,明確四級法院在民事審判中的角色,特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標準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1. 當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或均不位于受理法院所在省份時,中級人民法院將負責審理標的額超過5億元的民事案件。
2. 若僅有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省份,中級人民法院將管轄標的額超過1億元的民事案件。
3. 戰區及總直屬軍事法院的管轄范圍擴大至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 針對新型、復雜或具有重要法律指導意義的案件,上級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行審理,或應下級法院申請而決定審理。
5. 本通知不適用于知識產權、海事以及涉及港澳臺的民事和商業案件的級別管轄。
6. 以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級法院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任何規定,若與本通知沖突,均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即時向本院反饋。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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