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的李某在一網店購買了一套床上用品,價格72.83元。收貨后,李某對商品進行了洗滌,但之后發現四件套沒有縫邊,就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向平臺申請了“僅退款”19元。之后,平臺向商家扣款19元,商家表示不滿,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退還19元貨款,并承擔因訴訟產生的各類費用800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能舉證雙方就縫邊達成了協議,且產品也影響了原告的二次銷售;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購買產品時對雙方合同條款明確知曉,也無法強制規定買方同意原告的條款內容,部分條款內容在原被告雙方之間并未成立。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退還19元,駁回商家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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