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朋友聚餐中,阿軍和阿強因搶著買單發生拉扯,導致燒烤店的隔墻倒塌,阿軍受傷并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阿軍隨后起訴燒烤店和阿強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軍和阿強的拉扯攀扶是事故主要原因,他們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燒烤店因隔墻存在安全隱患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需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判定阿軍和阿強各承擔40%的責任,燒烤店承擔20%的責任。賠償金額將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和實際損失來確定。
賠償金額的確定基于阿軍訴請的損害賠償項目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根據這些項目的具體費用,計算出總損失為176046.2元。阿軍和阿強各自承擔40%的責任,即每人應承擔70418.48元;燒烤店承擔20%的責任,即應承擔35209.24元。
一審判決阿強和燒烤店分別支付相應的賠償款,二審維持原判。此事件提醒人們在社交活動中應保持理智,避免因爭搶買單而引發不必要的沖突和法律糾紛。同時,餐飲店經營者應做好安全隱患排查,確保顧客的安全。
海峽網綜合自南方都市報、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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