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承接的是區上國企的采砂業務,盡管出現了數百萬噸的超采,但區政府領導都出面協調給予適當補償,為啥在討要補償款期間警方突然抓人呢?”四川宜賓一民企老板的朋友不解說。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獲悉,韓某等8人被宜賓市南溪區檢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采礦罪,目前已被提起公訴。
長江宜賓南溪段
承攬國企活兒:
被指超采長江砂石約400萬噸均被沒收
今年52歲的男子韓某,老家在四川省宜賓市南溪區,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
他介紹說,當年大學畢業時,他作為選調生分配有一份穩定工作,工作20年后因身體原因辭職下海經商,現在是宜賓市華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卉公司)負責人。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得知,早在2014年6月,作為國有獨資的宜賓市南溪區興南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南公司)向宜賓市南溪區水務局取得長江流域南溪段5個砂石采區的開采權,后來辦理了9個采點的開采證,開采量為84.2萬噸。
隨后,興南公司與自己控股的子公司宜賓市南溪區江峰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峰公司)簽訂協議,由后者進行具體開采、銷售砂石等,但江峰公司無相應勞務人員及機械設備,遂分包給其他公司。2015年6月初,華卉公司接到江峰公司轉包出去的開采權后,組織3個班組24小時作業,將開采出來的砂石堆放在長江邊上。
正當華卉公司緊鑼密鼓開采時,同年7月1日被緊急叫停。此前一天,宜賓市南溪區政府發文稱,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該區石鼓鄉新興村大石包起40公里的長江河道被列為禁采范圍,禁采時間2年,要求在禁采河道范圍內的機械水采、機械旱采和人工旱采一律停止,“凡在禁采期內開采砂石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后來,華卉公司根據要求將開采出來砂石轉運到長江對岸堆放。
南溪區水務局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稱,興南公司和江峰公司的批準開采量為84.2萬噸,然而半年左右時間里他們在共同開采期間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開采,嚴重超采,現有庫存量為482.3萬噸,決定沒收違法所得約400萬噸,并罰款5萬元,而被沒收的這400萬噸均系華卉公司等開采出來的。
長江宜賓南溪段
會議紀要顯示:
國企每噸按32元成本價補償共需支付1.66億元
2018年7月初,南溪區政府辦公室發文稱成立長江砂石歷史遺留問題等協調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任組長,負責談判長江砂石遺留問題的補助標準,補助兌現形式等。
2019年2月2日,該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稱,針對被罰沒的砂石,同意按成本價32元/噸標準由興南公司補償江峰公司,江峰公司補償華卉公司,同意按預估400萬噸總量進行補償,首期按預估總量的80%約321萬噸補償,最終以清場過磅的具體數量為準。
南溪區政府一次常務會議紀要顯示,會議議定同意由興南公司與江峰公司、江峰公司與華卉公司等分別簽訂補償協議進行相應補償,由南溪區財政借予興南公司1億元(借款期1年,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息),用于補償款支出。
2022年8月5日,江峰公司與華卉公司的一份補充協議顯示,經最終清場計量核定,由華卉公司等開采的被罰沒的砂石總量約為520萬噸,按每噸32元的補償標準計算,華卉公司應得補償款共計約1.66億元。
江峰公司稱,他們對華卉公司該批罰沒砂石給予的是低于其實際生產成本的補償,屬適當補償。
有知情人士稱,被罰沒的這些砂石后經公開拍賣,其總金額遠遠超過這筆補償款。
江峰公司與華卉公司的結算載明,截至該補充協議簽訂當天,前者尚欠后者砂石補償款約3500余萬、利息1600余萬,共計5100余萬元,前者承諾于2023年2月28日之前支付完畢。
韓某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此后江峰公司陸續支付了他們一些費用,“2023年3月1日我們查詢發現,江峰公司于2月28日支付了1500萬,但被凍結了,余下的1600萬元至今沒有支付,我們多次追討未果。”
區水利局報案:
男子追討1600萬欠款期間,警方通知去了解情況當天被刑拘
韓某進一步打聽得知,那1500萬是被南溪區公安分局凍結的。
知情人士介紹說,此前2023年1月中旬,南溪區政府曾以公函形式函告南溪區水利局稱,宜賓市紀委認定反映該局違反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問題不屬實;反映該局“以罰代刑”的問題尚需進一步調查核實,責令該局及時將興南公司、江峰公司超采砂石的問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同年1月20日,南溪區水利局將這兩家國有公司非法開采線索向區公安分局報案移交,該分局對興南公司、江峰公司、華卉公司涉嫌犯罪相關情況進行了審查,辦案過程中發現韓某等人涉嫌破壞性采礦罪、非法采礦罪。
韓某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江峰公司盡管支付了他們1500萬元補償款,但被警方凍結根本取不出來,余下的那1600萬尾款他們在不斷追討中,然而2023年4月21日上午9:30左右,他突然接到南溪區公安分局森林警察大隊通知,叫他去配合了解情況,“我到達后,民警給我做了筆錄,當天我被以涉嫌破懷性采礦罪刑拘,因病情嚴重看守所拒收,被取保候審。”
檢方提起公訴:
8人被控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涉嫌非法采礦罪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得知,今年8月中旬,韓某等8人被南溪區檢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采礦罪移送到區法院。
檢方指控稱,2015年6月,韓某在《河道采礦許可證》已到期而未申請延期情況下,組織3個開采團以華卉公司名義大規模超范圍開采砂石,截至同年6月30日,韓某等人開采500多萬噸砂石堆放在河道內側,遠超開采許可證上允許的最大開采量。
檢方還指控稱,2017年12月,韓某等人在轉運砂石過程中又進行開采、銷售,四川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對該案中的礦產資源損失及破壞性程度進行鑒定,認定韓某等人非法開采砂石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共計1.95億元,其破壞性開采行為造成河灘地被江水侵蝕沖毀,徹底無法耕種,對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毀壞。
該檢察院認為,韓某等8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刑責。
據悉,2024年9月18日,當初與華卉公司一起開采的另一家民企有2人也被提起公訴,檢方指控他倆是將采挖的砂石堆放在租賃的農用地上,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被指控的罪名是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韓某稱,自己在向國企江峰公司追討那1600萬尾款期間突然被抓,質疑南溪區有關部門涉嫌“以刑化債”,“截至現在,那1600萬元都還沒有支付給我們。”
超采為何補償?
多個政府部門未作回應,國企承認存在監管過失
宜賓市南溪區水務局和南溪區檢察院均稱華卉公司存在超量開采情況,那么當地為何要以會議紀要形式對該公司進行補償呢?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致電南溪區財政局主要負責人,他說“我不清楚這件事了。”隨后,記者又致電南溪區委辦公室相關人士,未獲回應。南溪區水務局相關負責人電話打通后一直未接聽。江峰公司一名余姓負責人對此事和欠款等問題也未做出回應。
然而,當初江峰公司與華卉公司簽訂的那份補償協議載明,華卉公司超采行為存在過錯,江峰公司存在監管過失,為解決華卉公司超采存量砂石罰沒后的遺留問題,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經雙方協商一致,江峰公司對華卉公司超采砂石發生的開采成本給予適當補償。
律師說法:
被控罪名的關鍵在于是否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
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介紹說,《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雖然河砂不屬于《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中的礦產資源,但在司法實踐中相關司法解釋援引《水法》的相關規定,將河砂擴大解釋為了“非法采礦罪”所保護的礦產資源。
他說,該案中被告人韓某等被指控超期、超量開采河砂,其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情形。
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具體包括了“無許可證的;許可證被注銷、吊銷、撤銷的;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或者開采范圍的;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形”等5種情形,并不包括該案中被告人“許可證到期而未申請延期”的情況,“實務中,相關行為人有采礦許可證,但到期未申請延期,往往有很多外部因素,行政部門通常做法多為勒令其停工并予以行政處罰,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原因就在于相關行為沒有侵犯非法采礦罪保護的法益。”
胡磊律師指出,有采礦許可證,但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式,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有可能構成“破壞性采礦罪”。如公訴方要追訴相關罪名,則須出具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鑒定結論來證明礦產資源被嚴重破壞。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申曉渡 編輯 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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