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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試驗數據保護辦法呼之欲出,對全球新藥、首仿藥影響幾何

      時隔7年,國家藥監局就“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重新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對創新、改良和仿制三類藥品給予最長不超過6年的數據保護期。數據保護期滿之前,其他申請人以依賴受保護數據申請仿制藥上市,將不被許可。

      近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辦法”)及《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實施辦法旨在促進藥品創新和仿制藥發展,完善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對申請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分類予以保護。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實施辦法不僅涵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條款規定的化學藥品,還拓展到生物制品領域,不僅囊括業界此前存在一定共識的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還納入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原研藥品、首家獲批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仿制藥(含境外生產)和生物制品。

      一名醫藥知識產權領域專家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藥品試驗數據保護是與專利保護相并行的,均是鼓勵藥物研發創新的重要措施。長期以來我國對于藥品試驗數據的保護停留在原則規定層面,缺乏落地細則。2018年國家藥監局第一次發布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但由于從概念界定到保護期限等方面爭議頗大,一直停滯不前。相比之下,此次實施辦法更好借鑒國際經驗并兼顧中國國情,有望激勵全球新藥更早在中國上市,鼓勵藥企拓展新適應證,引導國內仿制藥企填補國內臨床應用空白。在回應藥物研發同質化問題的同時,也推動了仿創平衡。

      藥品試驗數據保護的“前世今生”

      根據實施辦法,數據保護是指,含有新型化學成分的藥品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藥品獲批上市時,國家藥監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給予最長不超過6年的數據保護期。

      創新藥研發高投入、高風險、長周期的特點,主要體現在藥物臨床試驗的求證過程中。

      “人們常說,藥物研發需要十年的時間、十億美元投入(最新的數據26億美元),只有十分之一的成功率。藥物研發投入70%以上的花費在臨床試驗上。”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理事長畢井泉曾在去年的一次公開演講中強調,數據保護是鼓勵生物醫藥創新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

      作為平衡創新藥和仿制藥企業利益、公眾健康與行業發展的重要一環,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可以給予藥企為獲得上市許可而提交的重要且未公開的試驗數據一定期限的保護,以防止其他申請人在此期間依賴該數據提交上市許可的“搭便車”行為。

      該制度最早于20世紀80年代在美國確立,隨后快速在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推開,并于1994年寫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TRIPs協議,成為WTO成員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

      盡管我國早已與國際接軌并對藥品試驗數據提出保護,但始終處于“有總體規定、無實施細則、無相關案例”的未落地狀態。

      2002年,為履行TRIPs協定第39.3條的規定,我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首次規定了藥品試驗數據保護的內容。

      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提到要完善和落實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

      隨后,國家藥監局于次年發布第一版《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實施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擬對創新藥、創新治療用生物制品、罕見病治療藥品、兒童專用藥、專利挑戰成功的藥品五大類藥品給予最高12年的試驗數據保護期。但第一財經了解到,該版實施辦法在業界爭議較大。自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之后,再無其他公開進展。

      近年來,國家藥監局批準的新藥上市申請數量持續快速增長,不少全球新藥選擇在中國同步乃至首發上市,而國內制藥行業“靶點扎堆”的問題也日益凸顯。與此同時,“資本寒冬”下,創新藥的投入回報問題受到更多關注。多重因素使得業界對于“填補藥品試驗數據保護的缺口”抱有更多期待。

      2022年,國家藥監局綜合司發布“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公告,在該意見稿中將數據保護期統一設立為藥品注冊上市后6年。

      2025年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全面深化藥品醫療器械監管改革促進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對于完善藥品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意見確定了對部分藥品“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進行“分類”保護的方向。

      彼時,國家藥監局曾透露,目前正在積極推進《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進程,并抓緊研究數據保護具體措施,對保護方式、保護范圍、保護類別、保護期限等作出細化規定,促進數據保護制度落地實施。

      業界觀點認為,目前《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稿)尚未發布,而實施辦法將數據保護制度先行細化,明確“部分藥品”的范圍、申請程序、受理時限、審查程序、保護期限及相關管理規定,有利于提升數據保護制度的實施透明度和可預見性。

      對海外原研藥、首仿藥實施分類數據保護

      “在對保護對象的界定中,實施方案對1類新藥和2類改良型新藥的數據保護方向與國際接軌;而涉及首仿藥以及海外原研藥的差異化數據保護舉措,則略超市場預期,是國內首次明確,體現了中國特色以及中國鼓勵藥品創新的方向。”前述受訪專家稱。

      鑒于不同藥品創新程度存在差異,實施辦法擬對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和仿制藥品施行分類保護。

      其中,自創新藥首次境內上市許可之日起,給予6年數據保護期;自改良型新藥首次境內上市許可之日起,給予3年數據保護期。

      該實施方案一經推出,其中對于“創新藥”類別中“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原研藥品”的保護細則受到學界和產業界的關注。

      根據實施辦法,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的原研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的,數據保護期限為6年減去該藥品在境內提交上市許可申請被受理之日與該藥品境外首次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時間差。數據保護期自該藥品在境內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計算。

      簡單來說,和海外上市時間相比,全球新藥進入中國市場時間越早,可獲得的試驗數據保護期限越長。

      FDA(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前臨床高級審評員肖申告訴第一財經,盡管近年來有越來越多藥品選擇在中國同步申報甚至首發上市,但仍有部分患者面臨“境外有藥,境內無藥”的問題。該舉措有利于激勵跨國藥企在布局全球新藥時,率先考慮中國市場。

      “但硬幣都有兩面,尤其是其他國家和地方鮮有出臺類似舉措。實施辦法在征求意見期間,還需充分收集跨國藥企的意見。”前述受訪專家提示稱。

      針對“境外有藥、境內無藥”的問題,也需要鼓勵國內藥企的研發創新。為此,實施方案提出;對首家獲得批準的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仿制藥(含境外生產藥品)和生物制品給予3年數據保護期,數據保護期自該仿制藥或者生物制品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計算。

      對于該實施方案,清華大學藥學院研究員楊悅撰文認為,在境外原研藥品和改良型新藥尚未在中國上市的情況下,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內未上市藥品可以盡快填補國內空白,縮短上市時間差,滿足臨床用藥需求,符合試驗數據保護制度的制度目標。

      此外,肖申還提到,為進一步填補臨床未滿足需求,還需要鼓勵藥企開發新適應證。而任一新適應證獲批背后,都需要藥企付出大量時間成本,廣泛招募受試者,沉淀大筆資金。為此,實施方案也對藥企開發新適應證予以數據保護,該鼓勵創新的方向與國際接軌。

      根據實施方案,針對創新藥,先后獲得批準多個適應癥,但為同一個批準文號的創新藥,每個適應癥按照注冊類別分別給予數據保護,新增適應癥數據保護范圍為支持其上市的臨床試驗數據。

      與專利制度如何銜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知識產權庭副庭長程永順等曾撰文提到,2020年我國《專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并確立了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但在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遲遲無法落地的情況下,使得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具體實施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體現為仿制藥企是否可以隨時提交仿制藥上市申請及聲明。

      具體來說,目前,藥品試驗數據保護期如何申請、如何獲得、如何計算均沒有具體規定,也就無法實施,進而導致原研藥企事實上無法獲得藥品試驗數據的獨占保護。這意味著,仿制藥企可以隨時提交仿制藥上市申請,依賴于原研藥企的試驗數據獲得仿制藥上市審批。在實踐中,已經發生了相關糾紛,并由此引發爭議。

      那么,在實施方案落地后,其與專利制度如何銜接?

      中國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執行院長邵蓉等針對該實施方案的解讀文章中提出,藥品試驗數據保護與專利保護均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二者相互獨立、平行運行且互不影響,在無專利保護或專利已到期時,數據保護作為行政保護,能夠發揮與專利保護相似的排他作用,從而給予創新者更加穩定的市場預期。

      前述受訪專家亦表示,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屬于藥品管理法范疇,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則由專利法所確定,二者并行不悖。比如,在實施方案落地后,一款首仿藥發起專利挑戰并獲得成功,但其仍需等原研藥品數據保護期滿之后,方可上市。“相當于為藥品創新豎立了兩堵保護的圍墻。其他申請人突破其中一堵沒有用,需要兩堵都突破,才能實施仿制。”

      實施方案明確,在數據保護期內,其他申請人未經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同意,依賴前款數據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或者補充申請的,國家藥監局不予許可;其他申請人自行取得數據的除外。

      “‘不依賴’是藥品數據保護的基礎與核心。實施方案也具體明確了‘不依賴’的兩種實現途徑——‘不受理’和‘不批準’。針對創新藥,前五年不受理其他依賴該受保護數據的藥品上市申請和補充申請,最后一年受理但不批準。”受訪專家解釋說。

      根據實施方案,藥品獲得數據保護后,其他申請人在數據保護期屆滿前1年內可以提交依賴該受保護數據的藥品上市申請和補充申請,藥審中心完成技術審評后中止審評計時,數據保護期屆滿后批準相關藥品上市。

      在數據保護方式中,以“不受理、不依賴、不批準”的方式予以保護,不僅有利于減少同質化研發,避免研發和審評資源的浪費,也能夠更好穩定仿制藥企的市場預期,使原研藥企、仿制藥企、患者及社會福祉等多方利益得以平衡。

      楊悅認為,設置不受理期,可以避免盲目扎堆一窩蜂式的研發改良型新藥和仿制藥。與此同時,也留給申請人充分的時間謹慎選擇研究項目,開展相關研究,審慎預判競爭形勢和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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