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包括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的案例。
最高法認為,公布這一典型案例表明了民營企業的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同樣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指導思想,以及清除民營企業內部蛀蟲的決心。
案件中,被告人燕某系某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被告人孫某系該控股公司董事,負責聯系金融機構。2014年12月,某醫藥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林(另案處理)為與該控股公司就應收賬款債權業務達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資金額的5%向燕某、孫某支付“業務提成”。燕某、孫某同意,并約定由二人均分“業務提成”。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間,燕某、孫某二人共同收取“業務提成”共計5.6億余元。
一審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判處燕某有期徒刑14年10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億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1億元;對燕某、孫某犯罪所得5.6億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繳。被告人上訴后,二審人民維持了一審判決。
不到四年的時間,兩名被告人共收取以“業務提成”為表現形式的賄賂款達5.6億元,數目不可謂不大。這一案例反映出一些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嚴重性。
很多時候,人們更多關注對國家公職人員(含國有企業相關人員)腐敗行為的懲治,而忽略了民營企業的腐敗行為。有的人甚至認為民營企業財產是非公有財產,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是企業自己的事情。
這種認識是十分有害的。一方面,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會導致商業規則的扭曲,造成市場不合理現象的發生。上述這起案件中,行賄人以巨額賄賂獲得優勢,就是相對剝奪了其他競爭主體合法、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同時,民營企業的財產雖然不是公有財產,但這些財產取之于社會,將來也要服務于社會,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從更廣意義上說是社會財產。民營企業內部腐敗侵犯企業財產,其實也是對社會財產的侵犯,因此以司法手段保護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同樣重要。
上述案件中,涉事人員不到四年時間就收取了5.6億元的賄賂,也可以看出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缺位。普遍來說,民營企業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相對國有企業不夠健全,給貪腐人員造成了可乘之機。還有,一些民營企業更傾向于內部解決問題,除非特殊情況不愿意“報官”“經官”,如果貪腐人員承認錯誤、積極退贓,也就網開一面,“罰酒三杯”了事。
這實際縱容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行為的發生。在戰爭年代有這么一句話:大兵團作戰,軍紀要嚴。這句話同樣適用于當前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預防和懲治上。
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認識到了內部腐敗的危害性并采取針對性措施。一方面,民營企業完善內部管控機制,比如設立合規部門、在企業內部成立類似于紀檢監察的部門,向這些部門的人員開出優厚薪資促使他們盡職盡責;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在發現內部人員貪腐線索后,積極移交司法部門,并為司法部門調查提供幫助,勇于揭自己之短,也不再“護犢子”。
最高法強調,發布這起典型案例釋放出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強烈信號,民營企業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樣,都是犯罪行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繳犯罪所得,違法犯罪人員最終結局將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信號就是警示,以后我們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司法懲治力度將會進一步加大,這正是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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