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一則27人中國旅游團被冰島當地接機機構甩掉并滯留在冰島大使館的消息引起媒體廣泛關注。
這起棄團事件是由旅行社之間的經濟糾紛引發的。盡管在冰島大使館等部門的緊急協助下,27名滯留旅客得到妥善安排并順利回國,但該事件仍對旅游市場造成負面影響,涉及國內兩家旅行社青彩假期和青彩假期之間的經濟糾紛。古風國際尚未解決。
為此,谷豐國際將青彩假日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要求青彩假日支付旅游團欠款40萬元及利息。
旅行社經濟糾紛
27名中國游客滯留在冰島使館
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6月20日,古風國際與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簽訂了旅游團委托接待合同。雙方約定,古風國際作為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的委托接待機構,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依托古風假日提供的旅游產品吸引游客,然后交給古風國際接待。
簽約后,27名上海游客報名參加“北歐四國 冰島15日游”行程。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委托古豐國際承辦該團行程并安排境外接機工作。
根據協議,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需向谷豐國際支付此次行程團費54萬元,并在出發前3天支付團費總額的80%,出發后7個工作日支付剩余20%余額返回中國。
事實上,青彩公司在派團前并沒有向谷豐國際支付約定的80%團費,但旅游團仍按照原計劃于2017年7月12日抵達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開始行程。與既定計劃。
經多次請求,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陸續支付了行程期間14萬元的團費,但仍未能按照約定全額支付。隨著行程的進行,雙方的經濟矛盾愈演愈烈。直到2017年7月21日,27名游客從挪威抵達冰島時,才被境外接機機構踢出團。
當日晚,27名中國游客被送往中國駐冰島使館,請求使館幫助解決后續出行事宜。在中國駐冰島使館的緊急協助和妥善安置下,北京旅發委立即聯系青彩假日。當晚,青彩假期委托當地其他接機機構接回使館27名游客,送至臨時預訂的酒店休息。此后,青彩假日委托當地其他接機機構繼續為27名游客提供后續服務,所有游客均在完成行程后順利回國。
雙方都堅持自己的觀點
兩家旅行社均存在不當行為
旅程雖然結束了,但谷豐國際與青彩假日之間的經濟糾紛卻愈演愈烈。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各持己見。
古風國際認為,古風國際與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就團費金額及繳納時間達成明確約定。但因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未按約定繳納團費,導致27名游客被冰島當地當局扣留。接團又離開團,滯留在使館。行程結束,上海分公司總公司青彩假日以不知情為由拒絕支付欠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青彩假日辯稱,谷豐國際利用游客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拒絕為冰島游客提供旅游服務,甚至派游客到使館逼迫青彩假日付費。這種傾銷境外旅行團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
事發當晚,谷豐國際并未為游客提供酒店住宿,但青彩假日為他們安排了單獨住宿。因此,古風國際聲稱,這部分金額也應從團費中扣除。此外,本次旅游委托涉及古風國際與青彩假期上海分公司簽訂合同及行程安排。青彩假期作為總公司,不應成為谷豐國際起訴、追收欠款的對象。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古風國際與青彩假日上海分公司簽訂的旅游團委托接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青彩假期上海分公司委托古風國際負責涉案旅游團的境外接機服務。應按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但上海分公司僅支付了14萬元,遠低于合同約定的支付金額。因此,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旅游法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行程。古風國際在未收到付款的情況下為游客安排行程時,應確保出境游客順利完成所有行程并安全回國,不得罔顧游客安全,任由境外接團機構隨意棄團,造成負面影響。結果。
因此,對于棄團事件,雙方都有過錯。對于案發當晚古風國際實際發生但未入住的酒店費用,法院酌情認定雙方各承擔一半,并從未付金額中扣除。青財假日上海分公司雖然持有營業執照,但青財假日作為總公司未能提供其分公司具有償付能力的證據,目前上海分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明。青彩假日不能以分公司的事情為借口逃避責任。
綜上,上海虹口法院一審判決青財假日支付谷豐國際欠款38萬元及相應的逾期利息。青彩假日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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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經濟糾紛有多大,都不要以“甩團”為杠桿
近年來,國人旅游消費能力和出國旅游消費意愿逐漸增強,掀起出國旅游熱潮,通過旅行社旅游成為不少人的選擇。但由于行程較長、參與旅游經營者眾多、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糾紛在所難免。現實生活中,“棄團”的案例也時常見諸報端。本案事件起因也是旅行社與當地旅行社之間的經濟糾紛。現實生活中,新聞中也不時報道“甩團”的情況。
那么,什么是群體傾銷呢?
旅行社退團應承擔哪些責任?
所謂“旅游團放棄旅游”,是指因旅行團組織與當地旅行社發生糾紛,當地旅行社在能夠履行旅游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的行為。組團社是“與游客簽訂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方旅行社是“接受組團社委托,到目的地接待游客的旅行社”。本案中,“棄團”事件的起因也是旅行社與當地旅行社之間的經濟糾紛。
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改變旅游行程。符合履行條件,但旅游者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以上的賠償金,但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旅費的三倍。
在此,法官還提醒出國旅游的消費者,參團前應仔細閱讀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報價、合同等材料,慎重選擇資質齊全、信譽良好、報價合理的境外旅游經營者,并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正式合同。
同時,消費者應提前做好出行線路和項目的功課,充分評估安全風險,防止權益受損;遇到“集體遺棄”不要驚慌,應及時聯系旅行社甚至使領館,積極協調解決矛盾;最后,強化法律維權意識,回國后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文中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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