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騎摩托在路上行駛,結果摔成重傷,花費不小,摩托車騎手事后將涉及公路的相關部門起訴至法院,要求管理公路者承擔責任。騎手摔傷,公路管理方應該擔責嗎?
某日夜間,諸某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息烽縣石黎公路一路段時,因路面存在一條長十余米、寬兩米的修補淺坑,導致車輛失控摔倒。諸某某家屬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門報警并將其送醫治療。
經治療,諸某某累計產生醫療費3.5萬余元。同時法醫鑒定諸某某為右側多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后續診療項目還需花費。
事故發生后,諸某某先后向當地公路管理所及公路養護公司等公路關聯單位索賠,但因事故責任難以厘清,未獲賠償。

漫畫:騎車摔傷。
諸某某遂向息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路養護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合計16萬余元,同時要求被告公路管理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諸某某騎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路段有一條修補淺坑,該修補淺坑系公路養護公司養護路面銑刨留下。案涉道路存在多處坑洼,均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結合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筆錄,可知坑洼至諸某某摩托車倒地處有一道擦印。
法院推定諸某某系駕駛摩托車經過案涉路段的坑洼處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
法院審理認為,諸某某是在同一道路返程途中發生事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其摩托車車燈正常(能夠看清路面),且諸某某在之前經過該道路時就已發現路上的坑洼,而該坑洼并未占據整個路面,諸某某完全可以繞開坑洼行駛,故諸某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案涉路段的坑洼雖客觀存在,但并非突然出現而完全不可避免,諸某某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事故較大比例的責任。公路養護公司在道路上進行施工,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未能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公路管理所并不負有直接設置道路附屬設施的義務,同時坑洼系因公路養護公司養護路面導致,并非公路管理所未盡管理職責造成,故諸某某訴請公路管理所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

交通事故圖。
因此,法院裁定,對于諸某某的損失經依法核算為15.8萬余元,公路養護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共計6.3萬余元。
判決作出后,諸某某和公路養護公司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這起案件說明,公路養護公司在養護公路時,應設置提醒標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否則一旦出事,將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說明,群眾學法用法的積極性越來越高,懂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息烽縣人民法院法官說。
法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
同時,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羅華
編輯 徐微微
二審 楊韜
三審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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