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消息,沅江市人民法院通過公眾號分享了一則案例。
2024年3月,秦某穿著高跟鞋在健身房的跑步機上跑步,因跟不上跑步機的運行速度而摔倒,秦某在醫院治療14天,出院后經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當事人起訴健身房要求索賠。
沅江法院認為,秦某穿著高跟鞋使用跑步機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沒有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其自身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被告某健身房亦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消費者運動前就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充分的告知。
綜上所述,秦某在本案中的損失合計為171094.27元,健身房應承擔的金額為34218.85元。因健身房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公眾責任保險,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本案可由保險公司直接向秦某予以賠付。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認定保險公司向秦某賠償32508.47元,剩余1710.38元由健身房向秦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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