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消息,雖說打工人皆為牛馬,但讓一匹牛馬干三匹牛馬的活兒,任誰都受不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關案例。
據了解,高某在某公司工作已兩年有余,是華北地區的訂單員,主要負責線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戶的訂單錄入。
某日,由于公司人事調整,負責另一項業務的某位同事的工作被分配給了高某,這意味著,她需要對接的銷售人員數量從原來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工作量明顯增加。
沒過多久,負責電商平臺訂單錄入的同事劉某離職,隨后,公司主管發郵件通知高某,要求她接手劉某的全部電商訂單工作。
高某雖然在次日回復了“收到”,但她認為自己現有的工作(包括剛接手的工作)已經完全飽和,“擠不出時間”再去處理需要對接更多銷售人員的電商訂單。
高某提交的釘釘打卡記錄及錄屏、與某公司人事的錄音及文字整理資料顯示,高某存在加班情形。
在高某向人事表示其工作量已經飽和,無法再增加工作量的情形下,某公司人事稱“適當的安排加班”,高某表示其同意適當加班,但若完全接手劉某的業務,將產生大量加班,故其不同意接手劉某的業務。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訓、調動等行為,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溝通無果后,公司以高某“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為由,接連發出兩份《書面警告》。
面對高某的持續拒絕,公司最終發出《辭退通知書》,將其開除,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高某感到非常委屈和憤怒:明明自己已經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經飽和,為什么拒絕承擔“第三個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辭退”?高某遂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
第一,高女士已經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并無不勝任工作或失職情形,故不存在適用懲戒解雇這一最嚴重的違紀違約措施的空間。
雙方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可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且可不支付任何補償,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高女士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經飽和,故拒絕某公司安排其接手離職人員劉某的工作,難以認定為“拒絕正常工作交接”。
其二,高女士此前已經接手過一名員工的工作,拒絕接手新的工作安排,并非是對抗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綜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為由解除與高女士的勞動關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法院最終認定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并判決某公司向高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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