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繳納標準根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和地區政策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如果是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而在此之后的,則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此外,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以及某些特定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時,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通常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若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則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總結而言,經濟適用房在轉讓或進入市場流通時,確實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土地出讓金,具體比例和金額根據土地取得時間和當地政策規定而定。
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應注意什么?
在買賣二手經濟適用房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什么房子能賣
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具體時間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
(1)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2)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
2、賣了房子后的結果
(1)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3、怎么購買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購買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要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特殊條件,任何購買人群都能購買。購買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繳納1.5%的契稅、5‰的印花稅外,不需要再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例如:購買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現市場售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已購經濟適用房,其總購房款為3600×95=342000元,除購房款外,購房人還需繳納342000×1.5%=5130元的契稅,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稅。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購買此類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客戶,首先必須滿足普通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條件;其次購房人還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若所購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部分,則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所購房屋仍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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